1、自始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1)加重的返还责任。恶意受领人应将受领时取得的利益、附加利息一并返还。
(2)受领人的支出费用请求权。
2、嗣后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受领人如果是嗣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前,依据《民法典》规定,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若所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亦可主张,不负返还责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后,才开始承担这-
-条的加重责任。
一、合同无效返还之诉的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种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利得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法律后果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处理方法如下:
1、受益人为善意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