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始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1)加重的返还责任。恶意受领人应将受领时取得的利益、附加利息一并返还。
(2)受领人的支出费用请求权。
2、嗣后恶意的受领人的返还责任。
受领人如果是嗣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前,依据《民法典》规定,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义务,若所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亦可主张,不负返还责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的根据之后,才开始承担这-
-条的加重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