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绿地的建设需要,地面停车场的面积是不宜大于总面积比的百分之25。如果在住宅区域停车的话,需要优先考虑地下停车。
2、如果是办公停车区域,需要充分利用小区地面上的空间,停车场所占用的面积需保持在总面积的百分之25左右。
3、根据当前政府等相关部门所发布的政策,在进行住宅建设的过程中,住宅小区车位配比需要控制在1:0.8。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需要给小区业主配备车位的,也就是说将车位当做小区住房的配套设施一起提供给业主。
一、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不让车进小区吗
不交物业费,物业无权不让业主车进小区。一般来说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是公共区域改造的停车位则属于集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协商承包管理停车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外单独的一份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有相关的管理权限,但是物权阻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