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怎么确定,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归当事人所有,如果是有防工程的归国所有。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在小区里是自占他人车位,也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因为这公共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首先当事人可以找到小区的保安,然后进行录音录像要求占车位的那个人将他的车挪位,如果占车位的人不愿意挪位,那么就可以直接打电话给交警,要求交管部门来管理。
一、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开发商什么时候卖车库
取得大产权证,销售许可证以及做好价格备案。且所有信息在售楼处现场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除开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处置之外,开发商可以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