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协议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规则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形式之一。
我国仲裁制度为一裁终局制,缩短了处理周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能够高效快捷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又需要有合法的司法监督途径防止权利滥用。
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都是公正和合法的。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分别独立,与任何司法机关并无上下级关系,缺乏系统的监督检察机制,仲裁庭人员多由离退休法官、律师以及在某一个领域内较有权威的专家的组成仲裁庭,针对每一个案件组成临时仲裁庭,人员流动性大,无固定组织架构,事后追责难等问题。在裁决过程中导致仲裁裁决有所偏袒或对法条适用不当的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公正或不合法的裁决,使其恢复到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这就要求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能熟练地运用相关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申请撤销裁决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重新进行仲裁,或者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对于裁定的不予执行是司法部门对于仲裁机构的监督,使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保护方法。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申请人身份材料;
6、仲裁裁决书(需提交原件核对);
7、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明(原件);
8、证据;
9、其他。
备注:1、申请书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加2份,证据份数为被申请人加1份,申请人身份材料需核对原件。
2、申请书、授权委托书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原告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法人的除了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撤销裁决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10.1)
第三十一条组庭通知
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四十九条邮寄送达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本会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仲裁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当事人在仲裁结案文书送达之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因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会,导致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确认的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