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后应当挂失止付的。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
一、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利害关系人,包括对票据有权利的人,即合法背书转让汇票的的最后持票人等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正是因此而设计。目的是确定该票据上所记载权利的归属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