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诺而不捐”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任何捐赠人对外承诺捐赠,而没有真正履行捐赠义务的,都属于“诺而不捐”的行为。
捐赠人违反协议的,慈善组织可以要求他们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慈善的合法权益。
如果捐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诺而不捐’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第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诺而不捐’属于违约和违法行为,任何捐赠人对外承诺捐赠,而没有真正履行捐赠义务的,都属于‘诺而不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