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2个月以内的,含12个月的外债叫短期外债;超过12个月的,叫中长期外债。
短期外债只能用于弥补流动性资金不足,其外债额度是以余额来管理,也就是说,其额度可以反复使用。
中长期外债可以用来弥补流动性资金不足的同时,还可以购置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其外债额度是以发生额来管理,也就是说,其额度是一次性的,占用了,就没有了。
短期外债如果展期就变成中长期外债,外债额度也就没有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