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法庭上审判的重要物证之一的,但由于录音的过程中存在多种不确定性,因此能够作为呈堂证供,需要满足系列的要求。其一,录音时需要明确被录音人的自然情况,比如姓名、职务等,并且需要以自然合适的方式明确对方的情况,避免引起怀疑。其二,录音内容需要完整反映交易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比如如果是欠款,录音时债务人能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且金额越具体越好。其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需未被剪辑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其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达。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其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其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