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将因年应税服务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但是A企业在经营地址内已成立一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做酒店经营,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号,“营改增”前酒店每月将小卖部收入按小规模3%缴纳增值税,但是,随着2013年8月总机构“营改增”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分支机构是否也会变成一般纳税人,其小卖部收入是不是也应该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若企业仍使用分支机构税号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行?
答:根据所述情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已经成为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作为酒店的经营者,而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还应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已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