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的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包括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两个方面的权利。业主负担的义务就是,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业主还负担着另一个义务就是配合物业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总的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意识到自己的那份义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