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持续实施一批大都市区标志性工程,加快“高铁+城际铁路+地铁”轨道上都市区建设。谋划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标志性工程建设,加快城际铁路建设,打造“轨道上的长三角”。优化客运铁路网,加强与国家高铁网、长三角城际网衔接,加快构建“五纵五横”客运主骨架,实现“市市通高铁”。完善货运铁路网,加强港口后方通道建设,完善大湾区货运通道布局,打通铁路疏港、进企、入园“最后一公里”,基本形成“四纵四横多联”货运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积极推动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优先利用既有铁路开行通勤列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城市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平均运行速度持续提升。推动都市区轨道交通运营一体化,发展旅客联程联运,推进城乡运输一体融合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