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第108条规定是什么。给大家整理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1-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151-1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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