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个合同,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能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出现劳动争议时,往往因拿不出企业承诺的工资数额和其他权益的证明,无据依法维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一旦有了劳动合同,就不自由了,处处受到制约。一旦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用工,按规定要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完全在劳动者,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因用工已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