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
1、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如何破坏,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和破坏危险。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产;
3、主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害,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破坏交通设施,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破坏危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