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客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采有何种方法破坏,只要足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本罪。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主观故意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表现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盗窃罪是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交通设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罪,法定刑也比盗窃罪重得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