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9条的内容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破坏、伪造证据,可能妨碍证人作证或者供述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被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释义】本条是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在2012年的修订中对本条作了以下几处修改。 一是将“社会危险性”细化规定为五种情况。 二是对特殊案件应直接逮捕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三是对实践中违反取保候审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规定违反取保候审居住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本条分为三项。 第一是关于一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依法逮捕。
第一,作为证据要件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里所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嫌疑人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