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代销应当分别在以下各个时段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1.销售发生前,应当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2.销售发生后但未结算,应当报送暂估纳税申报表;3.销售结算后,应当报送结算纳税申报表。其中,预缴纳税申报表和结算纳税申报表都需要纳税人交纳对应的销项税,而暂估纳税申报表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需要交纳税款。在委托代销过程中,委托方与代销方各自进行销售行为,因此各自也应当承担对应的销项税责任,故需要交两次销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销人、代理销售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发票开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销售发生前、中、后分别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