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和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担保债权的,不能转让的权利无效,这种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