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含义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自力反击,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之所以被排除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它本身所具有的阻止不法侵害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功能。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不能随便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容易造成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起因条件。即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一种叫事前防卫,另一种叫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即使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即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