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提供劳务的行为和方式缴纳印花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劳务和行为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将原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其他原营业税税目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原缴纳营业税的劳务项目逐渐减少。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主要有建筑(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金融(借贷)保险、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除有形动产租赁外资产租赁业及其他没有实行“营改增”的服务业)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除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应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免税的劳务外,个人提供劳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