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革命烈士批准权限是现役军人因战牺牲的,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的,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现役军人病故的不称烈士。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寄给家属居住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对烈士家属做思想工作,同时按规定进行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到《革命烈士通知书》后,即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