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但是否被认可或采纳作为证据,则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录音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使用有所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书面证据(如文书、鉴定报告等)、物证(如血迹、指纹)、视听资料(如录像、录音)等作为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取录音证据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涉及个人隐私权,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或经法定程序获取。如果录音证据是非法获取的,则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录音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和力度,需要考虑录音时的场景、录音器材的质量、当事人的证言等多个因素。另外,如果录音涉及个人隐私权,也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或经法定程序获取,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无法使用。
在行政诉讼中,录音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为有效证据的力度和效果。
总之,录音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度,以确保其被认可和采纳。
凭录音能胜诉吗?
不能,但是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录音证据具备证明力,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诉讼当事人确实使用设备录取了音频资料。
第二,录音材料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在这里需要知道,秘密获取的录音也就是偷录音未必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偷录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第三,录音的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