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的工作职责是: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