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切在资金上或者经营策略上有困难的集团或者企业。服务范围:为其它一切符合资格的公司提供策略投资,为企业增值,并为之引入投资伙伴,同时也包括企业包装以及股本与公司架构重组。涉及卫生、环保、消防、海关、进出口权、烟酒经营等多个行业。经营范围: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战略策划、资产重组、融资上市、私募融资。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业务为主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