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二次抵押,同一个抵押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多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二、民法典抵押权人可以约定清偿顺序吗?
对于抵押清偿顺序我国民法典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该规定并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因此抵押权人不能约定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如果一项财产有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则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顺序一样的,则按照债权比清偿;
(二)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的;
(三)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果是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例如甲欠乙、丙各20万,其中乙的债权由甲拿设备做了担保,而丙没有担保,那么当债权到期时,甲恰好破产无力还款时,乙就可以拿到甲的这套设备,这样乙就享受了优先清偿权。
还有一种担保为第三方提供,例如甲欠乙20万,乙的债权由丙拿设备提供担保,而此时丙又欠丁10万,则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在担保额度内向丙提出清偿的要求。
如果担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会按时还款,但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则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了其债务之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以一件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但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将其抵押物变卖得到价款;当事人如果付给对方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定金可以收回或者当做价款,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定金不返还;债权人不履行债务的,定金双倍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