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如果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可定罪;如果是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五张可定罪;如果是伪造的信用卡、用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一张可定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_x000D_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_x000D_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_x000D_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_x000D_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_x000D_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_x000D_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