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