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演变

律师回答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机关应在7日内答复。符合条件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应被同意取保候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被拒绝,并说明理由。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没收保证金决定可复核,复核后决定没收应上缴国库。保证人未报告违规行为的应罚款,违规者应没收保证金并可能被监视居住或逮捕。取保候审期满应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7日内得到答复。符合条件且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应得到同意并办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不被同意,并需告知申请人理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期限有限制,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申请复核,超过期限或经复核后决定没收的,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银行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取保候审期满时,应退还保证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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