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型联营规定如下:_x000D_
1、合伙型联营一般是指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_x000D_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设立时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_x000D_
3、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_x000D_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x000D_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_x000D_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_x000D_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_x000D_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_x000D_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_x000D_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_x000D_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_x000D_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