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人型联营规定:允许联营各方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组成联营体的一方或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而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其他。联营本来由《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失效,法人型联营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_x000D_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_x000D_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_x000D_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