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抵押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时,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人应当清偿剩余债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只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什么是被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
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于被保证人的人数,票据法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票据上的一个票据债务人进行担保,也可为多个进行保证。
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法律关系
1、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则,原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个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证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结并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
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这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保证合同,这是保证的本体。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与一般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一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也才可以协议解除。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达成一致协议,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中由于被保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他根本无权与保证人达成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