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方法应用面的广泛,决定其种类的形式多种多样,名称也千差万别。就此,根据强制对象的不同,把强制方法种类归为以下四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此项强制方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条件、形式、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强行限制,它包含:行政传唤、约束身体、强制隔离治疗、扣留人员、收容教养等,这种强制权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规定,并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无权行使。
(二)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扣押财物。
查封是行政主体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查实、封存,扣押是对涉案的财物行政强制留置、保管,以待危险事态获得控制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再行处理的一种行政强制方法。查封、扣押权应由法律设定,但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不得设定的。此类强制方法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执行。
(三)冻结存款、汇款。
此类强制方法直接对象是相对人的金钱,是行政主体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停止办理相关存款、汇款的提现等业务,暂时性禁止行政相对人转出、使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行政强制方法,也就是说需要由金融机构协办才能实现。本法及《商业银行法》、《邮政法》等规定此类方法只能由法律设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有权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汇款。
(四)其他行政强制方法。
各种行政领域的活动千差万别,行政管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行政强制方法的名目繁多,除上述几种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还可以依法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方法的种类,如象强行进入场所,强行进入住宅,交通管制、通讯管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