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履行合同的方法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分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本条的规定是法定补允原则的法律依据。法定补充原则是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原则,也是对商业惯例和经济活动一般准则的确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