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且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都要按照工伤待遇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首先就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的存在,比如暂住证以及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证人证言、音频类的证据、物证或者电子证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