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演变

律师回答
摘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不服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决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保护权益职责、经营自主权、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要求、未支付待遇、违法变更协议、侵犯合法权益等行政机关决定的申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延伸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演变:保障行政公正与权益平衡的法律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演变,是指随着时间推移,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受理案件的范围发生了变化。这一演变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与权益平衡的法律发展。
在过去,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相对狭窄,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行政诉讼制度逐渐扩大了受案范围,包括了更多与行政权力相关的争议,如土地征收、环境保护、招投标等。
这种演变的背后,是为了保障行政公正和权益平衡。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通过扩大受案范围,可以更好地实现行政公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
同时,这种法律发展也有助于权益平衡。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使得公民在行政争议中能够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从而平衡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演变,旨在保障行政公正与权益平衡的法律发展。通过不断完善和扩大受案范围,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结语: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演变,旨在保障行政公正与权益平衡的法律发展。通过不断完善和扩大受案范围,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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