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不仅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也规定着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还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
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