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6种: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6)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9种:
(1)在扶贫领域或者其他方面,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2)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6)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九条)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