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办理吸收合并须提交资料:1、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2、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吸收合并协议;3、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4、合并双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清偿、担保的说明;5、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6、合并公司增资验资报告;7、合并公司的新章程;8、公告报样;9、被合并方的注销证明;10、合并方营业执照;11、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1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1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