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务法院该这样处理:
1、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如果互相享有和负债,可以在相同的金额内相互抵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