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如下:
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害;
2、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破产程序开始前临界期间发生的有害行为;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实际受益的人;
4、能够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应当有恶意。
破产撤销权是指恢复因破产者处分不当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