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为四种:新工作岗位、工资、退役费、补偿费。
1、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2、运动员退役后,被国家调入到新单位工作的,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
3、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费制度(该项主要适用于非自主择业退役的运动员)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在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满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包括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
4、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该项主要适用于自主择业退役的运动员)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1) 基础安置费,即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费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费等。基础安置费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自主确定,最低不少于1万元。
(2) 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3) 成绩奖励,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成绩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获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退役运动员的成绩奖励标准最低不少于50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一、发放范围市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市体委下放到区、县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基数1.运动年龄不足三个月的不发退役费,运动年龄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发给50元退役费;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00元;运动年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退役费基数为200元;运动年龄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退役费基数为300元。2.运动员运动年龄虽然不满三年,但在全国青少年比赛,甲、乙级联赛等全国性的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退役费基数按300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