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普通住院患者实行“定时限员、凭证登记”的探视制度,ICU、EICU等重症单元按照原探视制度执行,隔离病房及病情不允许的住院患者谢绝探视。
2、医院在住院大楼一楼等主要出入区域安排专职人员, 探视人员请主动配合测量体温,进行身份登记,领取探视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探视。
3、 每位患者每天探视人数不得超过 2 名,结束时请将探视证交回病区护士站。
4、原则上 1 名住院患者仅限1名固定的陪护人员,并发放陪护证。每位陪护人员需进行身份登记、知情告知及必要的健康管理与培训,并请配合病房管理,保证医疗秩序。
5、所有陪护人员及探视人员均 请佩戴口罩。
6、处于医学观察期、有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儿童,谢绝入院探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