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免除适用期限为三至十年,具体根据是: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2、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期限为一至五年;
3、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至十年。
根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