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下列标准作出规定: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一5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一65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一4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一5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一60元。
3.“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4.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