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立案追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情形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_x000D_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_x000D_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_x000D_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_x000D_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_x000D_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_x000D_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_x000D_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