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2元/小时提高到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6元/小时提高到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各企业用工时不得低于本地区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企业用工低于最低标准的常见情况是对于接收应届生实习,有部分企业认为应届毕业生实习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殊不知只要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符合劳动法及最低工资规定,用工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