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商业特许经营不是一个行业,它是一种经营模式,是一种经营活动,是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的经营活动。
2、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立了特许与加盟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关系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3、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商业特许经营要求特许人在一个规定的市场、一段规定的时期内将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中的特许经营资源并非仅仅指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产品、专利、专业技术等中的某一项,而是他们的某几项或者多项的组合,并且这个组合已经被市场证明是成功的。
4、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双方各自独立,特许人有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帮助、支持,并且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特许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虽然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被特许人对自己开设的加盟店享有所有权,并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就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只有特许人才是经营模式的所有权人,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标准化,被特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建立的统一框架体系内进行运作。
5、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之所以使用这个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营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少走弯路,得到特许人的指导、帮助,减少创业的艰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获取这些权利和支持的对价,被特许人必须支付各种费用。
6、在我国现阶段,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有哪些呢?
特许经营备案条件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另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什么是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备案时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是企业合法进行连锁经营的象征。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8、北京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9、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1、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3、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银行有哪些特征?
商业银行特征如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排他性,利益相关性和期限保护性;构成要件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