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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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基础结构、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除业主购买的房子外,其他共有设施属于共有部分,业主需购买或租赁地下停车场使用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简单来说,除了业主购买的房子之外,其他只要归属于小区范围内的共有设施,都属于共有部分,不过,一般情况下有开发商买断的地下停车场,业主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想使用地下停车场,通常都需要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或者租赁。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基础、承重结构、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等共有部分,而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在购买房产时,业主需注意共有部分的使用权问题,以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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