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沈阳市已婚未生育的女职工,也没有收养子女的,办理退休时,享有以下优待:1、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它规定享受优待的,每月增发10元。2、属于企业的,由单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